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591执异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邢台市中煤矿山器材有限公司,作所地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丰仓街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173564910XJ。
法定代表人:韩俊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云峰、牟俊龙,河北正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锡林浩特市天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城关二公里处路东。
法定代表人:徐奋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孙永,男,196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本院在执行邢台市中煤矿山器材有限公司与锡林浩特市天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邢台市中煤矿山器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申请追加第三人孙永为(2020)冀0591执114号一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在本院审查期间,邢台市中煤矿山器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请求撤回追加第三人孙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邢台市中煤矿山器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邢台市中煤矿山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程德志
审 判 员 张文杰
人民陪审员 赵一成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侯凯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