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中煤矿山器材有限公司

邢台市中煤矿山器材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市天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591执异16号

申请执行人:邢台市中煤矿山器材有限公司,作所地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丰仓街166号。

法定代表人:韩俊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云峰、牟俊龙,河北正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锡林浩特市天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城关二公里处路东。

法定代表人:徐奋强。

第三人:徐奋强,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佳县。

本院在执行邢台市中煤矿山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矿山公司)与锡林浩特市天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力工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邢台市中煤矿山器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申请追加第三人徐奋强为(2020)冀0591执114号一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查明,天力工贸公司注册成立于2008年3月24日,该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为徐奋强,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

另查明,申请执行人中煤矿山公司与被执行人天力工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天力工贸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应当对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提供证明,当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以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天力工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中煤矿山公司申请追加该公司股东徐奋强为被执行人,应由徐奋强就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提供证明,但徐奋强不能证明天力工贸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故申请执行人中煤矿山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徐奋强为被执行人,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徐奋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第三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程德志

审 判 员  张文杰

人民陪审员  赵一成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侯凯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