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03民初1832号
原告:邢台市中煤矿山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丰仓街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173564910X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群众,高中文化,工人,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邢台市中煤矿山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启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邢台市中煤矿山器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台市中煤矿山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计1,590元,由原告邢台市中煤矿山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婧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