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中煤矿山器材有限公司

邢台市中煤矿山器材有限公司与某某启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03民初1832号
原告:邢台市中煤矿山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丰仓街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173564910X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群众,高中文化,工人,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邢台市中煤矿山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启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邢台市中煤矿山器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台市中煤矿山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计1,590元,由原告邢台市中煤矿山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婧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