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中煤矿山器材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邢台市中煤矿山器材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永民保字第169号
申请人马粉珠。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邢台市中煤矿山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开发区。
申请人马粉珠与被申请人***、邢台市中煤矿山器材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0月29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冀EB7099号重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的冀EB7099号重型普通货车。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