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84民初2872号
原告:康泰塑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宏业大道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4713075432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银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70491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康泰塑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银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因被告四川银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已主动还款,原告康泰塑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泰塑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康泰塑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65元,由原告康泰塑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