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91民初3268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红,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银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覃方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
原告***与被告四川银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32元,由***负担。
审判员 叶生龙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宁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