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91民初1459号
原告:甘谷县春盛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谢家湾乡大坪村。
法定代表人:牛二永,该合作社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理慧,甘肃泫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春艳,甘肃泫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银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覃方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甘谷县春盛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四川银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甘谷县春盛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谷县春盛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谷县春盛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850元,由甘谷县春盛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 吕娟霞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永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