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02民初692号
原告:内江睿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星桥街2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11MA62740D51。
法定代表人:张睿。
被告:四川银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704914。
法定代表人:覃方华。
原告内江睿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银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内江睿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江睿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江睿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026元,减半收取1,013元,由被告四川银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 彭祖臻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