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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邱某某、印某某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首次执行终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黔2625执43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贵州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 被执行人:邱某某,男,1970年03月2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 被执行人:印某某,女,1971年05月06日生,苗族,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 申请执行人贵州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执行依据为镇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黔2625诉前调确68号民事裁定书。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4年7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997729.51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22377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邱某某、印某某名下商业房地产,经过两次拍卖程序后以252.19万元的价格流拍。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执行,查封房产待后期协商再行处置。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