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02财保64号
申请人:湖北鑫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再明,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昊轩,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襄阳新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候志海,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湖北鑫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襄阳新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襄阳新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襄城区人民政府真武山街道办事处的真武山景区项目补偿款中的1040万元。担保人张正国、刘清以其共同共有的襄阳市樊城区春园东路1号XXX的房屋(房产证号:襄樊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0XXX-X、700XXX-×号)及担保人刘清单独所有的樊城区前进路前锦公寓XXX室(房产证号分别为: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08、70××09、70××10、70××11、70××12、70××13、70××14、70××15、70××16、70××17、70××18号)的房屋为申请人湖北鑫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襄阳新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襄城区人民政府真武山街道办事处的真武山景区项目补偿款中的1040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担保人张正国、刘清共同共有的襄阳市樊城区春园东路1号XXX的房屋(房产证号:襄樊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0XXX-X、700XXX-×号)及担保人刘清单独所有的樊城区前进路前锦公寓XXX室(房产证号分别为: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08、70××09、70××10、70××11、70××12、70××13、70××14、70××15、70××16、70××17、70××18号)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鑫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并可将诉前财产保全费列入诉讼请求。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甘泓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徐 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