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2民初98号之一
原告:湖北鑫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前锦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22089481N。
法定代表人:武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斌,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阳新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环山路真武山道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562746365A。
法定代表人:候志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丕浩,男,198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该公司员工。
原告湖北鑫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襄阳新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湖北鑫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鑫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鑫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100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湖北鑫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同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陈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