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骏英装饰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河源市骏英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0503执401号
申请执行人***,女,生于1980年1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执行人河源市骏英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新市区花园B栋南起14号商铺,组织机构代码:694732782。
法定代表人闵长明,职务总经理。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泸纳劳人仲裁字[2015]第12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河源市骏英装饰有限公司在我院辖区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依据被执行人河源市骏英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及法院管辖地已委托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泸纳劳人仲裁字[2015]第120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鑫
代理审判员 任 敏
代理审判员 王 宏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克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