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骏英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等15人与河源市骏英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河城法执字第157号
申请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张世荣,男。
申请执行人廖南豪,男。
申请执行人汪安贵,男。
申请执行人杨登建,男。
申请执行人吴全生,男。
申请执行人杨忠荣,男。
申请执行人袁昌银,男。
申请执行人邱小锋,男。
申请执行人朱永亮,男。
申请执行人刘家云,男。
申请执行人宋正荣,男。
申请执行人徐亮,男。
申请执行人李智,男。
申请执行人钟益江,男。
被执行人河源市骏英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闵长明。
上列申请执行人***等15人与被执行人河源市骏英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泸纳劳人仲裁字(2014)36号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以(2015)纳溪执字第30号案件立案执行,后委托本院执行。本院收到委托申请后以(2015)河城法执字第157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源市骏英装饰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450015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等价财产价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龚海燕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肖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