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23民初4159号
原告:山东亚禾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3084044544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勤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尚河西路北(西门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494492542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亚禾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勤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亚禾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22元,由原告山东亚禾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