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泉沟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新泰市泉沟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泰市泉沟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4-09******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泰立民终字第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泰市泉沟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泉沟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林颜,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原审起诉人新泰市泉沟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不服新泰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裁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称,一、一审法院的裁定程序违法。上诉人于一审中的起诉是否已经另案处理完毕,属于案件实体问题,应在受理后的实体审理程序查明,而不应当在立案审查环节认定。二、一审法院查明事实错误。上诉人在一审中诉求返还的款项,是多支付给两被上诉人的工程款。三、一审法院对于上诉人于一审中的起诉依法应予以受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诉人诉称的事实和理由,其起诉的两笔款项是否已经经过审理及调解,应在实体审过程中予以处理,不适合在立案阶段予以审查,该起诉符合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裁字第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华******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