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泉沟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徐某、新泰市泉沟镇劝里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82民初358号
申请人:徐某,男,1977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被申请人:新泰市泉沟镇劝里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主任。
被申请人:新泰市泉沟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原告徐某与被告新泰市泉沟镇劝里村村民委员会、新泰市泉沟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某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泰市泉沟镇劝里村村民委员会在新泰市泉沟镇经管站的帐户内存款80274.80元进行冻结,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新泰市泉沟镇劝里村村民委员会在新泰市泉沟镇经管站的帐户内存款80274.8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
案件申请费823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