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9民终2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泰市泉沟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泉沟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农民。
委托代理人***,新泰兴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新泰市泉沟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新泰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5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新泰市泉沟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泰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547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泰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新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