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泉沟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新泰市泉沟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69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新泰市泉沟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永安路街道西关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5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
再审申请人新泰市泉沟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泉沟建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9民终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泉沟建筑公司申请再审称,1.二审法院对泉沟建筑公司二审中提交的视频资料及书面整理材料和***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不予认定错误。上述证据可以证实泉沟建筑公司的主张成立。2.***是***雇佣的工人,虽因正当理由未出庭,但其书面证明应当予以认定。3.二审法院对泉沟建筑公司的会计账目及会计统计不予认定错误。***对会计账目有异议,应承担举证责任。4.本案泉沟建筑公司仅主张要求返还以钢管抵顶的相应款项,***无证据证明在2003年4月以后具体实施了哪一个工程以抵销这些钢管款,应当支持泉沟建筑公司的主张。5.二审法院认为涉案视频资料属于证人证言系适用法律错误。6.泉沟建筑公司有新证据可以进一步证实相关的事实和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一,二审期间泉沟建筑公司提交的视频资料、***身份证复印件及视频材料的性质属于证人证言,在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证的情况下,二审判决未予认定并无不当。第二,泉沟建筑公司主张超付工程款以及***构成不当得利,应举证证明应付工程款数额以及实付工程款数额。泉沟建筑公司提交的单方制作的会计凭证上并无***签字确认,该证据不能证实其应付的工程款数额,二审法院未予认定正确。第三,泉沟建筑公司提交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作为新证据申请再审,但是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不属于新的证据,泉沟建筑公司该项再审事由不成立。
综上,泉沟建筑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新泰市泉沟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程**
审判员*敏
审判员苏瑁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