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泉沟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泰山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新泰市泉沟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982民初6949号 原告:泰山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经济开发区光明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3DG53T12。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泰市泉沟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泉沟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169590560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泰山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与被告新泰市泉沟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47822.5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逾期支付的货款为基数,自应付款次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签订《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承建的华能泰丰新能源有限公司7号餐厅8号宿舍工程供应混凝土材料,并就结算方式、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截止到起诉之日,被告仍欠付原告到期货款347822.5元。 被告新泰市泉沟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辩称,经2022年4月8日对账,欠款数额为347822.5元;未约定还款时间、利息计算方式,不同意支付利息损失和违约金;现公司困难无力偿还。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承建华能泰丰新能源有限公司7号餐厅8号宿舍项目,从原告处购买混凝土,双方于2019年签署《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混凝土C15单价410元,C20单价420元,C25单价430元,C30单价440元,C35单价460元,C40单价480元,买受人指定**作为现场负责收货人和结算对账确认人;结算方式为先发货后付款,买受人应在每收至混凝土600立方米之日起十五日内与出卖人结清货款;买受人逾期付款的,截至60天后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款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逾期90日以上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应付款金额的20%要求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原告与被告指定现场负责人**对2019年2月17日至2019年10月14日期间的供货量及价格进行确认,共计货款1447822.5元。后被告分多次支付货款110万元。双方于2022年4月8日对账,截止2022年2月28日被告应支付原告货款347822.5元。后被告未支付上述货款。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诉讼担保费126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收到原告交付的货物后,应当支付货款,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47822.5元,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47822.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被告未在双方约定的付款日付款,构成违约,双方约定逾期付款每日按应付款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或按应付款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原告主张自2022年4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本金347822.5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被告不同意支付违约金,认为按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明显过高,根据法律规定,逾期付款损失可在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0%-50%,故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应予以酌减,可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诉讼担保费1260元,双方对此费用的负担没有约定,被告也不同意支付,而且原告要求被告负担该费用没有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泰市泉沟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泰山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货款347822.5元及违约金(以本金347822.5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8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泰山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8元,保全费26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