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4民终7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8年10月1日出生,傣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共能资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89号C栋8层8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1911111C。
法定代表人:曾晓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贞,女,1986年5月5日出生,汉族,广州市共能资讯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共能资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20)川0402民初1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9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顾 玉
审 判 员 李淑群
审 判 员 黄 雷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罗 军
书 记 员 丁海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