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银中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银中园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82民初7259号之一
申请人:***,男,1958年10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申请人:山东银中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29265249Y。
法定代表人:赵广华。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银中园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银中园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银中园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9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德帅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文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