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银中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执恢203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男,1977年08月1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被执行人:山东银中园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29265249Y,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银中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3民终6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以(2021)鲁1302执恢2036号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公司登记等进行了查询,同时限制被执行人消费,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予以核实。 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但余额过少不足标的额;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及财产性权益,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已采取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未申请悬赏执行,未申请执转破,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告知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行申请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525424.04元及利息、**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进 审判员 杨振寰 审判员 孙宗坤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