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五洲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91民初1519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有平,山东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山东五洲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路街道郑州路东清华德赛国际公寓026幢01单元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591974789。
法定代表人:陈培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山东五洲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65元(已减半),由**负担。
审 判 员  王 宁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大鹏
书 记 员  杨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