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民辖终2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五洲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路东清华德赛国际公寓026幢01**2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日照大***15排14号,公民身份号码3728021963********。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新甫街道办事处上西峪村292号,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86********。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泰平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山东五洲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22)鲁0982民初78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东五洲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一、民事诉讼法规定是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原告所在地管辖为例外。法律规定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在于抑制原告滥用诉权,使被告免受不当诉讼的侵扰。二、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上诉人的住所地均在山东省日照市,因此本案依法应由山东省日照市辖区的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或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主张,2022年5月10日至2022年7月3日,上诉人***租用其挖掘机在上诉人山东五洲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新泰市仟佰墅小区辅助工程整理地面,因两上诉人未支付全部费用,故而形成诉讼。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系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的主张,租赁物的使用地在山东省新泰市,该地即为合同履行地。因此,被上诉人选择向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山东五洲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唐 娜
审 判 员 李 莹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宋 杰
书 记 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