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欣网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省**与**、南京欣网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602民初179号
原告:省**,男,197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
被告:**,男,198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被告:南京欣网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运山,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那曲分公司, 西藏那曲市。
法定代表人:云旦赤列,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伟,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省**与被告**、南京欣网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那曲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2021年3月29日原告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省**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省**撤诉。
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计487.5元,由原告省**负担。
审  判  长   戴 兴 华
审  判  员   次仁德吉
审  判  员   敖 婷 婷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格桑拉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