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欣网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南京欣网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602民初134号
原告:***,女,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省永忠(原告丈夫),男,1979年8月25日出生,住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
被告:**,男,198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被告:南京欣网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790421052D,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软件园贰号楼A座。
法定代表人:马运山,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那曲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2400783514736L, 西藏那曲市文化路86号与超丹路交叉路口。
法定代表人:云旦赤列,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伟(该公司员工),男。
原告***与被告**、南京欣网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那曲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刚  祖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次仁旺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