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欣网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欣网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03民初759号 申请人:南京欣网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790421052D,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软件园二号楼A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21875,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昆仑大道上上路85号16-5-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盐城中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31399582XT,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办事处益民居委会、方向居委会研创大厦1幢142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南京欣网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盐城中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53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盐城中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3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170元,由申请人南京欣网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葛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