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欣网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欣网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26民初253号 原告:***,男,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兴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神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南京欣网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软件园二号楼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790421052D。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62年12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兴山县。 被告: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高新区深圳路10号冠丰花园5号楼2**202。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被告: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经济开发区江兴路25号C栋。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7年2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南京欣网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宜***科技有限公司、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南京欣网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被告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7736元,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及理由:2020年10月份,被告南京欣网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包移动通信光缆建设工程,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被告***,被告***雇请原告在工地做工。2020年10月22日14时许,原告按照施工规范,乘坐滑车在钢绞线上挂光缆线,钢绞线因没有安装牢固而脱落,原告随即坠落至地面,致身体多处受伤,伤后在兴山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89天。被告南京欣网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了全部医疗费,并向原告支付生活费10000元。经法医鉴定评定原告为十级伤残,误工时间150天,护理时间90天,营养时间90天,后期治疗费16000元。原告认为,原告在为被告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伤害,四被告因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6月21日以被告方已经履行了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南京欣网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宜***科技有限公司、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剑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