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宁0381执166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青铜峡市宏达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青铜峡工业园区(中央大道与**高速公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37号。
法定代表人:郑庆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铜峡市宏达砼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宁03民终191号民事调解书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72599.83元,负担案件申请费2489元。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方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保险、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