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申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申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省阜南一中、阜南县第五初级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225民初6779号

原告:南京申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区台区小行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249910579A。

法定代表人:吴国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超伟,安徽天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阜南一中,,住所地阜南县鹿城镇淮河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225485968326D。

法定代表人:李进,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凤银,安徽阜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南县第五初级中学,住所,住所地阜南县鹿城镇淮河东路**社会信用代码12341225MB0X12677G。

法定代表人:任强,该校校长。

原告南京申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奥公司)与被告安徽省阜南一中(以下简称阜南一中)、阜南县第五初级中学(以下简称阜南五初)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19日、2020年7月1日上午、2020年7月1日下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超伟,被告阜南一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凤银、阜南五初的法定代表人任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申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558396.71元,并承担上述拖欠工程款利息60万元(从2015年3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申奥公司通过招标,中标承建安徽省阜南一中体育场建设工程项目,申奥公司与阜南一中于2013年5月24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工程名称:阜南一中体育场建设工程施工,工程地点:阜南一中校内,工程内容:标准400米塑胶跑道及足球场基础与面层,工期90天,合同价款3692458.53元,该工程于2014年7月竣工验收,2018年11月22日,阜南县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合同3692458.53元,增加工程771268.97元,审定造价4493396.71元,被告阜南一中没有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被告阜南一中至今拖欠原告工程款1558396.71元。经查,阜南一中已经搬迁到新校区,阜南县人民政府将老校区包括本案工程移交给阜南五初使用。申奥公司为维护自身利益,具状起诉。

被告阜南一中辩称,原告与被告阜南一中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是事实,阜南一中已通过财政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93.50万元,对于余下工程款如有正式的审计报告确认,阜南一中予以认可,但是应按合同约定扣除原告3%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110773.16元。另外原告在施工中使用阜南一中水电折款5000元,要求一并扣除。至于原告诉讼请求中主张的工程款利息,因阜南一中至今没有接到正式的审计报告,按照合同约定,就不产生付款义务,因此也不应该支付利息。综上,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阜南五初辩称,原告从来没有联系过阜南五初,现在突然将阜南五初起诉,不合情不合法。2016年,阜南五初组建,2017年阜南一中搬迁至新校区。这是县委、县教育局决定五初使用原阜南一中教育教学设备,这是政府行为。原阜南一中操场有多所学校使用。原阜南一中搬迁走的时候,从未说过债务问题,若原告不起诉,阜南五初甚至不知道这件事情。欠债还款不是嘴上说的,应当由合同作证,原告与阜南五初签过合同吗。没有签过合同为什么要将阜南五初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4月28日,申奥公司中标阜南一中体育场建设工程施工项目。2013年5月24日,申奥公司与阜南一中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阜南一中体育场建设工程,工程地点:阜南一中校内,工程内容:标准400米塑胶跑道及足球场基础与面层,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安徽省财政厅、教育厅财教【2012】1998号,资金来源:财政资金。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规定的承包范围。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2013年8月20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90天。四、质量标准:合格。五、合同价款。金额:叁佰陆拾玖万贰仟肆佰伍拾捌元伍角叁分元,¥3692458.53元。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13年5月24日,合同订立地点:阜南一中,本合同双方约定盖章签字后生效。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第三十三条第三项: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格,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中,第二十六条约定: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进度款(含工程变更及经济签证所发生的费用)按形象进度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经工程师审核签字的工程量报告后支付本部分工程进度款的70%,累计付至合同价款的80%时停止支付,竣工验收达到承包人承诺的质量等级,竣工资料齐备移交发包人后付至合同价款的90%。审计结束后付至审计总价款的95%,余款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竣工验收合格壹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无息)。

2013年6月1日,申奥公司对阜南一中体育场建设工程开工,2014年9月2日工程竣工验收完毕,中国田径协会出具《中国田径协会田径场地验收合格证书》:由南京申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铺设的阜南一中体育场田径场地(二类、长度=400,R=36.5m),经中国田径协会检测验收合格。可举行除铁饼、标枪、链球、跳高、撑杆跳高和3000米障碍以外田径项目的全国各种级别的田径比赛。特发此证书。证书编号:14083,2014年9月2日。

2014年10月31日,工程峻工验收。

2016年4月13日,申奥公司出具回复函:关于安徽省阜南一中校方对我公司所承建的阜南一中体育场地建设工程,施工延期按合同价3%处罚决议,我公司尊重校方决议,同意校方的处罚决定。关于处罚的工程款,我公司会按工程项目、根据情况合理分摊。南京申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印章,2016年4月13日。

2018年7月25日,申奥公司向阜南一中提起诉讼,后撤诉。

2018年11月22日,阜南县审计局对安徽省阜南一中负责建设的阜南县一中体育场建设工程进行了工程造价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书号:南审投报【2018】589号),意见为:审计结果表明,阜南县一中体育场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报审价5406831.37元(其中合同3692458.53元,增加工程1388403元,价差调整额325969.84),审定造价4493396.71元(其中:合同3492458.53元,增加工程771268.97元,价差调整额229669.21元),净审减973434.66元。阜南一中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基本能够按照建设程序实施并管理项目,依法招标确定建立、检测、施工等相关单位。但建设管理中存在变更过大、工期延误的问题。

申奥公司当庭撤回对阜南五初的诉讼请求。阜南一中于2013年8月31日付款73.80万元;2013年11月30日付款32.70万元;2014年2月28日付款37万元;2014年7月31日付款150万元;合计阜南一中已付工程款293.50万元。

申奥公司、阜南一中对审计报告(审计书号:南审投报【2018】589号)审计价格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2013年5月24日申奥公司与阜南一中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无异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有效合同。

申奥公司、阜南一中对审计报告(审计书号:南审投报【2018】589号)审计价格4493396.71元,阜南一中已付申奥公司工程款2935000元均无异议。

申奥公司自认施工延期,愿承担3%的违约金,阜南一中要求申奥公司支付工程延期违约金3%,本院予以支持。工程延期违约金数额为134801.90元(4493396.71元×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中,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中,第二十六条约定: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进度款(含工程变更及经济签证所发生的费用)按形象进度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经工程师审核签字的工程量报告后支付本部分工程进度款的70%,累计付至合同价款的80%时停止支付,竣工验收达到承包人承诺的质量等级,竣工资料齐备移交发包人后付至合同价款的90%。审计结束后付至审计总价款的95%,余款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竣工验收合格壹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无息)。2018年11月22日出具审计报告,至2018年11月22日,阜南一中应付工程款为4268726.88元(4493396.71元×95%);下欠1333726.88元(4268726.88元-2935000元);扣除违约金后为1198924.98元(1333726.88元-134801.90元)。2019年11月22日应付款为224669.84元(4493396.71元×5%)

综上所述,申奥公司要求阜南一中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阜南一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南京申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98924.98元(自2018年11月23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二、被告阜南一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南京申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24669.84元(自2019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3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京申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228元,被告安徽省阜南一中负担88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翟亚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青松

(2020)皖1225民初6779号民事判决书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明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告知事项

一、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时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视为放弃权利。

二、义务人如果主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可以将款汇入或存入法院账户。我院账户开户名:阜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行;账号:17×××07;并请通知主审法官。翟亚东,0558-6715331;通讯地址:皖阜南县人民法院民二庭;邮政编码23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