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申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与泗洪县中心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4民初3960号
原告:***,男,1961年10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
被告:泗洪县中心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2132451051292XJ,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泰山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朱红光。
第三人:南京申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249910579A,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81号虹桥中心2幢A902室。
法定代表人:吴国强。
原告***诉被告泗洪县中心医院,第三人南京申某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于2021年6月7日向原告送达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传票,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史兆全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 莉
书 记 员 王雪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