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申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宇宸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申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225执129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宇宸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南京申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宇宸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申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南京申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2016)皖1225民初1947号民事判决书、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2民终5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义务,执行标的247248.3元;申请执行人安徽宇宸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在各金融系统的存款、公安机关车辆登记,线下查询了其他财产等,仅有存款31525.28元,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南京申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长期居住南京;经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提供被执行人南京申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在阜南县教育局有工程款未支取,但工程未验收,阜南县教育局不同意付款;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南县人民法院(2018)皖1225执129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超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