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申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金乡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海美固坦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南京申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828民初195号
原告:金乡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599285486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丽,山东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美固坦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南京申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金乡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美固坦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南京申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原告金乡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乡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乡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06元,减半收取3353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5623元,由原告金乡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