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港圣瀚石化物流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16805号
原告: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津港路99路。
法定代表人:褚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雷丁,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笑语,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港圣瀚石化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铭海中心呼伦贝尔路360号-15(5号楼底商)。
法定代表人:周长柱,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红军,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亚平,天津标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港圣瀚石化物流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俊森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