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安华汽车运输场、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3民终29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安华汽车运输场,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东沽闸北路**。
法定代表人:乔占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文娟,天津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鹏,天津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路**
法定代表人:褚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雷丁,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笑语,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一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海洋科技园塘汉公路**/div>
法定代表人:李修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越原,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伦,天津勒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天津自贸区(天津港保税区)通达广场****iv>
法定代表人:焦广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鹏,天津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储运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路卡子门内iv>
主要负责人:李兴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鹏,天津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安华汽车运输场、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交一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储运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21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214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安华汽车运输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712元,上诉人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权
审判员 张春耀
审判员 李兴明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周昊
书记员吴宝玉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