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6民初31370号
原告:天津渤海瑞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中关村科技园北塘火车站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50369***3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安泽海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港第四港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塘沽新港二号路27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30636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海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二号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00012701X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海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津益港物流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港办医街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18250957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君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君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渤海瑞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港第四港埠有限公司、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益港物流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渤海瑞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40元,由原告天津渤海瑞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