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远精确液压技术有限公司、武昌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0106民初4075号
原告:***远精确液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78号奥山创意街区项目1幢18层办公02号(自贸区武汉片区)。
法定代表人:颜昌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婷,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松林,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昌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双柳街阳大公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姜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凌琳,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宏,公司员工。
原告***远精确液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远液压公司”)与被告武昌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船重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远液压公司法定代表人颜昌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松林,被告武船重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凌琳、高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远液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582,332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损失以582,332元为基数,按LPR利率标准加计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2022年3月20日为55,519元);2、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至2020年间,武船重工公司多次向华远液压公司采购设备及服务,期间共签订合同10份,总金额802,965元。华远液压公司按约履行,武船重工公司仅支付合同款220,633元,仍欠款582,332元至今未付,华远液压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武船重工公司辩称,一、本金部分,根据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华远液压公司应承担延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在合同的本金相应予以扣除。1、编号为2020-066的合同,延期交货,有权按合同金额30%扣罚18,870元;2、编号2020-460合同,延期交货,有权按合同金额30%扣罚37,074.90元;3、编号2020-468的合同,延期交货,有权按合同金额30%扣罚5,199.90元;4、编号2019-431的合同,延期交货,有权按合同金额1%扣罚1,118.80元,共计扣除62,263.6元。二、编号2020-180,2020-430,2020-431的三份合同,涉嫌违法将合同拆分,规避20万以上项目需要招投标的标准,涉嫌侵害国有资产,请法院认定合同无效。三、武船重工公司未违反合同约定,不应承担逾期付款责任,编号2019-238,2019-350的合同还余10%的质保金未支付,按照合同结算约定,余下10%作为质保金一年后且质保期无重大事故,提供财务收据后支付,武船重工公司未收到华远液压公司提供的财务收据。编号2019-431,2020-066的合同因华远液压公司延期供货,先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武船重工公司的支付义务由于华远液压公司违约处于不确定状态,故不构成逾期支付。编号2020-430,2020-431,2020-460,2020-467,2020-468的合同,按照合同关于付款方式的约定,华远液压公司需提供武船重工公司审核无误的发票后30日内办理支付,武船重工公司未收到发票,付款条件未成就,故武船重工公司不应向华远液压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损失。
原告华远液压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武船重工公司未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了其质证意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结合全案证据、庭审调查及当事人的陈述,综合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7月23日,武船重工公司与华远液压公司签订编号2019-238《合同》,约定华远液压公司向武船重工公司提供激光颗粒测量仪一台,金额58,000元,交(提货)时间2019年7月29日,公司执行“以收抵支”资金付款政策。货到验收合格后,凭相关发票付款90%,余下10%作为质保金在产品完工交船壹年后,且在质保期内正常使用无重大质量事故,并提供当期相应金额的财务收据一份后支付。2019年8月8日,华远液压公司向武昌船舶公司出具了湖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58,000元。2019年10月31日,武船重工公司出具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票据金额52,200元,汇票到期日2020年4月30日。武船重工公司对欠付货款5,800元无异议,但认为因华远液压公司未提供财务收据,款项未到支付时间。
2019年10月12日,武船重工公司与华远液压公司签订编号2019-350《合同》,约定华远液压公司向武船重工公司提供液压泵站大修服务,金额75,268元,2019年10月11日前完工。货到验收合格后,凭相关发票付款90%,余下10%作为质保金壹年后,且在质保期内正常使用无重大质量事故,并提供当期相应金额的财务收据一份后支付。2019年10月15日,华远液压公司向武船重工公司出具了湖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75,268元。2019年11月28日,武船重工公司出具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票据金额67,741元,汇票到期日2020年5月28日。武船重工公司对欠付货款7,527元无异议,但认为因华远液压公司未提供财务收据,款项未到支付时间。
2019年10月16日,武船重工公司与华远液压公司签订编号2019-431《购销合同》,约定华远液压公司向武船重工公司提供过滤器滤芯24件4,080元、IX**101角度传感器10件44,500元、IX**202角度传感器5件22,500元、10-10数据线5件20,500元、16-16数据线5件5,250元、液压油5桶12,500元、齿轮泵1件2,550元,合计金额111,880元,交(提货)时间2019年10月25日前。武船重工公司应在合同内货物全部到达现场,开箱验收后入库无误,且在收到华远液压公司开具的发票(专票),并审核无误后,30日后支付合同总价的90%,12个月后支付给华远液压公司合同总价的10%。据发货单显示,2019年8月16日,送货液压油5桶;2019年10月10日送货过滤器滤芯24件;2019年10月30日送货IX**101角度传感器10件、IX**202角度传感器5件、10-10数据线5件、16-16数据线5件。另合同齿轮泵旁空白处手写2019年9月17日亲自送货。2019年11月18日,华远液压公司向武昌船舶公司出具了2张湖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分别为99,380元、12,500元,共计111,880元。2019年12月29日,武船重工公司出具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票据金额100,692元,汇票到期日2020年7月1日。华远液压公司认可该合同存在逾期行为,武船重工公司认为应该按照合同金额的1%扣减合同价款,但华远液压公司抗辩逾期的违约金约定过高,未给武船重工公司造成损失,无需承担违约责任。逾期交货部分金额为2019年10月30日的送货金额92,750元。
2020年5月27日,武船重工公司与华远液压公司签订编号2020-180《购销合同》,约定华远液压公司向武船重工公司提供过机油、液压油、蓄电池、外六方螺栓、角度传感器等产品,金额92,218元,交(提货)时间2020年5月25日前。武船重工公司应在合同内货物全部到达现场,开箱验收后入库无误,且在收到华远液压公司开具的发票(专票),并审核无误后,30日后支付合同总价的90%,12个月后支付给合同总价的10%。2020年5月29日,华远液压公司出具了2张湖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分别为24,500元、67,718元,共计92,218元。武船重工公司对欠付92,218元无异议,但认为该合同系违反招投标的规定,违法拆分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2020年5月28日,武船重工公司与华远液压公司签订编号2020-066《购销合同》,约定华远液压公司向武船重工公司提供润滑油,金额62,900元,交(提货)时间2020年6月8日前。货到验收合格后,凭相关发票付款90%,余下10%作为质保金壹年后,且在质保期内正常使用无重大质量事故,并提供当期相应金额的财务收据一份后支付。2020年6月8日,华远液压公司向武船重工公司出具了湖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62,900元。武船重工公司对欠付62,900元无异议,认为存在逾期供货行为,应该按照合同金额的30%扣减合同价款,华远液压公司表示该合同不存在逾期供货行为,系武船重工公司的业务员通知其延期发货。
2020年7月24日,武船重工公司与华远液压公司签订编号2020-430《购销合同》,约定华远液压公司向武船重工公司提供液压快速接头、角度传感器,金额132,259元,交(提货)时间2020年7月25日前。武船重工公司应在合同内货物全部到达现场,开箱验收后入库无误,且在收到华远液压公司开具的发票(专票),并审核无误后,30日后支付合同总价的90%,6个月后支付合同总价的10%。付款时华远液压公司须提供以下文件,金额为合同价格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正本一份。武船重工公司对欠付132,259元无异议,但认为该合同系违反招投标的规定,违法拆分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同日,武船重工公司与华远液压公司签订编号2020-431《购销合同》,约定华远液压公司向武船重工公司提供高压油管、O型密封圈、柱型密封圈、马达法兰座、溢流阀、单向阀、螺纹插装阀、O型圈、角度传感器,金额111,930元,交(提货)时间2020年7月25日前。武船重工公司应在合同内货物全部到达现场,开箱验收后入库无误,且在收到华远液压公司开具的发票(专票),并审核无误后,30日后支付合同总价的90%,6个月后支付合同总价的10%。付款时华远液压公司须提供金额为合同价格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正本一份。武船重工公司对欠付111,930元无异议,但认为该合同系违反招投标的规定,违法拆分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2020年7月28日,武船重工公司与华远液压公司签订编号2020-460《购销合同》,约定华远液压公司向武船重工公司提供液压油5桶14,750元、液压销钉定制7个81,200元、制动油缸2个7,500元、四芯连接线5套16,000元、回油盒5个4,133元,合计金额123,583元,交(提货)时间2020年7月25日前。武船重工公司应在合同内货物全部到达现场,开箱验收后入库无误,且在武船重工公司收到华远液压公司开具的发票(专票),并审核无误后,30日后支付合同总价的90%,6个月后支付合同总价的10%。付款时华远液压公司须提供金额为合同价格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正本一份。据发货单显示,5桶液压油的送货时间为2020年1月14日;1个液压销钉、2个制动油缸、5套四芯连接线、2个回油盒的送货时间为2020年8月11日;6个液压销钉、3个回油盒的送货时间为2020年8月20日。华远液压公司认可该合同供货存在逾期行为。武船重工公司认为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30%扣减合同价款,但华远液压公司表示供货未给武船重工公司造成损失,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并表示逾期违约金约定过高,且即便逾期,也仅2020年8月送货的货物存在逾期行为,不应按全部合同金额的30%扣减价款,仅应按逾期交货部分金额108,833元(123,583元-14,750元)扣减价款。
2020年7月28日,武船重工公司与华远液压公司签订编号2020-467《购销合同》,约定华远液压公司向武船重工公司提供压力传感器、位移传感器、继电器,金额17,594元,交(提货)时间2020年7月20日前。武船重工公司应在合同内货物全部到达现场,开箱验收后入库无误,且在收到华远液压公司开具的发票(专票),并审核无误后,30日后支付合同总价的90%,12个月后支付合同总价的10%。武船重工公司对欠付货款17,594元无异议,但认为因华远液压公司未提供财务收据,款项未到支付时间。
同日,武船重工公司与华远液压公司签订编号2020-468《购销合同》,约定华远液压公司向武船重工公司提供充液阀、液控单向阀、J型防尘圈、V型夹布组合圈、孔用密封圈、Pu密封圈、拉杆封、O型密封圈、探头保护罩,金额17,333元,交(提货)时间2020年7月22日前。武船重工公司应在合同内货物全部到达现场,开箱验收后入库无误,且在收到华远液压公司开具的发票(专票),并审核无误后,30日后支付合同总价的90%,12个月后支付合同总价的10%。据发货单显示,2020年5月26日送货充液阀1个;2020年6月1日送货液控单向阀1个;2020年7月14日送货探头保护罩10个,其余产品的送货日期均为2020年8月11日。逾期产品金额为17,333元-6,940.80元-528元-893元=8,971.20元。华远液压公司认可该合同存在逾期行为。武船重工公司认为应该按照合同金额的30%扣减合同价款,但华远液压公司表示逾期的违约金约定过高,未给武船重工公司造成损失,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十份合同,编号2019-238、2019-350、2020-066的合同中关于延期交货的约定为“延期5天交货按合同金额的1%扣罚;延期10天交货按合同金额的5%扣罚;延期15天交货,武船重工公司有权拒收该批货物或按合同金额的30%扣罚”。其余合同中关于延期交货的约定为“华远液压公司延期5天内(含5天)交货按合同金额的1%扣罚;延期5-10天(含10天)交货按合同金额的5%扣罚;延期10-15天(含15天)交货,武船重工公司有权拒收该批货物或按合同金额的30%扣罚”。
另,据华远液压公司提供的送货单显示,最后一次送货时间为2020年8月11日。
本院认为,武船重工公司与华远液压公司签订十份购销合同,武船重工公司对收到合同项下的货物及华远液压公司提供了液压泵站大修服务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争议的焦点为合同效力?款项支付时间?延期交货?
关于合同效力问题。武船重工公司抗辩编号2020-180、2020-430、2020-431的合同系违法拆分,规避招投标标准,其主张的理由为一张送货单上存在几个合同的产品,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因武船重工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案涉合同违反招投标法等强制性法律规定,对其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案涉十份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
关于款项支付时间,据其合同条款中关于付款的约定为,最后一笔款项的支付时间为送货后且验收无误后6个月或12个月内支付且同时需提供发票或收据后支付。案涉十份合同中最后一次送货时间为2020年8月,距今已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在武船重工公司未提供其向华远液压公司催要发票或收据,以及华远液压公司拒绝开具发票或收据的相关证据材料的情况下,即武船重工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付款条件未成就的原因系华远液压公司造成,在合同主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况下,武船重工公司以未开发票或收据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不能成立,应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案涉十份合同款项均已到期。
关于合同延期交货。编号2020-066的合同华远液压公司表示系武船重工公司的业务员通知其延期交货,本院要求武船重工公司限期核实该事宜并进行回复,武船重工公司未予回复,该不利后果应自行承担,该份合同不认为存在延期交货。关于编号2019-431、2020-460、2020-468的三份合同,华远液压公司认可存在延期行为,但认为武船重工公司未举证实际发生的损失。逾期交货必然会导致武船重工公司未能按其期望的时间使用产品,损失必然会存在。约定违约金的意义在于对于损害赔偿总额的预定,避免证明损害和计算损害的困难,但考虑到武船重工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逾期交货给其造成的具体损失数额,华远液压公司亦抗辩违约金的约定标准过高,本院对违约金的标准进行调减。华远液压公司表示武船重工公司违约并从货款中扣除的陈述,属于反诉的诉讼请求,不应在本案中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武船重工公司提出减少价款的补救措施,属于抗辩,对于华远液压公司的延期交货行为导致的违约损失可以在本案合同价款中予以扣除。考虑到华远液压公司将十份合同合并起诉统一主张,本院综合全案合同履行情况,双方的过错程度,对于延期5天按合同金额的1%扣罚不予调整,延期15天按合同金额的30%扣罚标准酌情调整为按延期交货产品金额的10%扣减货款金额,逾期付款损失的起算时间从最后一次送货时间2020年8月11日质保期一年届满之日即2021年8月11日起算。华远液压公司主张的按LPR利率标准加计50%计算逾期利率,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即武船重工公司欠付的货款总金额组成为:编号2019-238合同欠款5,800元、编号2019-350合同欠款7,527元、编号2019-431合同欠款10,069.20元(剩余货款11,188元-合同金额111,880元×1%)、编号2020-066合同欠款62,900元、编号2020-180合同欠款92,218元、编号2020-430合同欠款132,259元、编号2020-431合同欠款111,930元、编号2020-460合同欠款112,699.70元(合同金额123,583元-108,833元×10%)、编号2020-467合同欠款17,594元、编号2020-468合同欠款16,435.88元(17,333元-8,971.20元×10%),合计569,432.78元。以569,432.78元为基数,按同期LPR加计50%的标准自2021年8月11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华远液压公司未举证律师费、保全费的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昌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远精确液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69,432.78元;
二、被告武昌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远精确液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569,432.7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自2021年8月1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远精确液压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79元,减半收取计5,089.50元,由原告***远精确液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13.50元,被告武昌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9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徐晶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余意
书 记 员 邱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