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7民初951号
原告:***之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汉施路39号**建材工业城综合办公楼三楼301、302、3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昌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双柳街阳大公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之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昌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之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之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217元,减半收取30,108.5元,由原告***之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桂 琳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