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7民初946号
原告:武汉科大测绘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一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733542579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昌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双柳街阳大公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688517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鲲,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武汉科大测绘仪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昌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3年3月23日,原告武汉科大测绘仪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科大测绘仪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科大测绘仪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61元,减半收取3830.50元,由原告武汉科大测绘仪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昳春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