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7民初6293号
原告:九江悦洋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凤村乡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95560472260。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力,四川恒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昌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双柳街阳大公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688517B。
法定代表人:**。
原告九江悦洋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昌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九江悦洋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九江悦洋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8399元,减半收取计14199.5元,由原告九江悦洋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