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7民初6936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船舶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秦灶街道费桥村十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朗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昌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双柳街阳大公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江***船舶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被告武昌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莅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