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江某某船舶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7民初6936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船舶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秦灶街道费桥村十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朗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昌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双柳街阳大公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江***船舶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被告武昌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莅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