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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民特545号 申请人: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申请人:武昌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 法定代表人:姜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申请人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昌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4日立案。2024年10月8日,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本院认为,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