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282财保4194号
申请人:江苏中超电缆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93447409N,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徐舍镇振丰东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昌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688517B,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双柳街星谷大道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中超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昌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江苏中超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资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中超电缆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昌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本案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江苏中超电缆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