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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湖北某锻造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72民初41号 原告: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京汉大道。 法定代表人:罗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谷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诉被湖北某锻造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及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某锻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收取25元,由原告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