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17民初1724号
原告:***,男,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渝中区人,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昌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双柳街星谷大道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688517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武昌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