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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武昌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17民初1724号 原告:***,男,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渝中区人,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昌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双柳街星谷大道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688517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武昌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