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鄂72执2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大铭船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金槐路2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731059786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昌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双柳街阳大公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688517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大铭船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昌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武汉大铭船舶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23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武昌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武汉大铭船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鄂民终8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