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冠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冠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711民初363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11月15日出生,住新乡市。
被告:***,男,汉族,1971年9月21日出生,住河北省定州市南城区。
被告:河南冠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原阳县城关镇北干道2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苏要强、河南冠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工程款64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我给被告干中原路段公厕改造,经结算,被告现欠我工程款6400元,2017年9月16日,被告给我出具欠条一份,有和冠都经理通话录音,也答应把欠工程款给我,后去问他要工程款,又把欠条日期改为2018年元月5日,至今未给,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被告苏要强、河南冠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受理该案件后,无法根据诉状中载明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向被告苏要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在书面通知原告提供被告苏要强的其他联系方式或交纳公告费后,原告逾期未予提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