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冠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冠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82民初5111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5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飞,新乡市辉县市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冠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原阳县城关镇北干道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570661619XX。
法定代表人:王社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斌,男,公司员工。
被告:李清伟,男,汉族,1981年6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建,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冠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李清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2021年11月1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对被告河南冠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河南冠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河南冠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骆幸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