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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县宏伟建筑设备租赁部、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11民初4145号
原告:新乡县宏伟建筑设备租赁部,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县朗公庙镇新荷铁路北。
经营者:李爱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红伟,男,汉族,1989年9月8日出生,住新乡市牧野区,系单位员工。
被告:***,男,汉族,1960年1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原阳县。
被告:河南冠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原阳县城关镇北干道21号。
法定代表人:王社香。
原告新乡县宏伟建筑设备租赁部与被告***、河南冠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新乡县宏伟建筑设备租赁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乡县宏伟建筑设备租赁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孝群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郜 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