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财保99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10113MAB0G4XXXX。
法定代表人:陈X,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陕西瑞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索XX,陕西瑞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864。
法定代表人:戴XX。
陕西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作出(2022)陕0111财保26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3525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2022年8月31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主持下已达成调解,本院已作出(2022)陕0111民初3207号民事调解书,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35250元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菊娜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喻 彤